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3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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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27號被告即聲請人 柯佳明 選任辯護人 楊玉珍 律師上列被告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佳明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其戶籍址彰化縣○○鎮○○里道○路532之7號3樓。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刑事具保聲請狀(附件)所載。
二、經查:本件被告所涉強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4
8號審理,認其涉犯刑法第330條第2項、第1項加重強盜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足認有規避重刑逃亡之虞而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核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1年3月15日執行羈押並自同年6月15日及同年8月15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考量被告所涉上開案件雖係加重強盜未遂之重罪,仍有逃亡之可能,然衡酌比例原則及該案業於本院101年8月21日審理言詞辯論終結,並將於101年9月
4日宣判等客觀情事,認課予被告提出相當之保證金額,並同時予以限制住居,應足以對被告形成約束力,以代替羈押手段。基此,認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應予准許。爰准許被告於提出新臺幣5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其戶籍址彰化縣○○鎮○○里道○路532之7號3樓。
三、依刑事訴訟法121條第1項、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
1項、第3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蕭文學
法官鮑慧忠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書記官林明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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