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審交簡上字第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交簡上字第47號上訴人即被告 程君揚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士林簡易庭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102年度士交簡字第335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5015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以被告程君揚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量處有期徒刑4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2,000元折算1日,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民國102年8月20日準備程序期日、102年10月9日審判期日所為之自白外,均引用原判決及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記載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被告程君揚雖有酒駕之公共危險前科,惟已達7年未曾再犯,伊因工作應酬疏忽致犯本案,經濟狀況不佳,無力負擔高達24萬元之易科罰金,原審量刑過重,請求撤銷改判從輕量刑云云。
三、惟查,被告程君揚於本院審理時就其犯行供承不諱,並有原審判決所列證據可資佐證,足認被告確犯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公共危險罪甚明。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援引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量處有期徒刑4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2,000元折算1日,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上訴人雖指摘原審量刑過重,惟按量刑之輕重,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倘於法定刑度之內,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之情狀,予以擇定,未逾越法定刑度範圍,客觀上又無顯然濫權之情形,尚不得遽指為違法。當事人任憑主觀意見,指摘其違法、失當,要非合法上訴理由。再者,法官量刑時,係針對個案具體之情形而為斟酌,並不受他案不同情節所拘束。從而,原審斟酌被告罔顧自身、公眾往來之交通安全,於服用酒類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情況下,猶貿然駕駛自小客車上路,雖幸未肇事,然其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10毫克,對他人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實有相當程度之潛在性危險,再考量被告被查獲後,於警訊中就何時、何地,與何人飲用哪種酒類,在何處上高速公路等情節完全不復記憶等情狀,及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量刑考量事項,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2,000元折算1日,係在法定刑度之內,以被告行為之刑罰可非難性為基礎,參酌本件被告前已有1次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犯罪前科,本次屬再犯,斟酌被告為大學畢業,有正當職業,考量測得呼氣中所含酒精濃度值甚高暨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而為審酌,客觀上並無顯然濫權失當之情況,被告所謂無力負擔易科罰金云云,尚屬無據。
四、末查,刑法第185條之3102年6月11日公布同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原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是修正後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除刪除拘役、罰金刑等主刑種類,並將實務以往參酌德國、美國之認定標準,對於吐氣後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11%以上者,應認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明文提高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即該當本罪之構成要件,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仍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規定。原審判決時雖未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新舊法比較,然經本院為新舊法比較後,被告仍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論處,原判決應適用法律與本院並無二致,原審未及比較新舊法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須以未及比較新舊法為由撤銷原判決。而被告上訴意旨所指各節並無可採,業如上述,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
8條、第373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梨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李宛玲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羿方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