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09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溫秀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新台幣捌萬貳仟玖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台幣叁拾捌萬陸仟玖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