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重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繼承登記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上訴人 陳毅徹
陳杏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惠卿 間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0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10,3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78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家事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書記官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