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9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許明德 律師
鄭勝智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書記官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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