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2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已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97年4月24日將被告羈押,於97年7月23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認上開羈押事由仍然存在,爰自97年7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郭惠玲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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