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648號原告辰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壹拾陸萬玖仟壹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壹仟肆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書記官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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