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Corp)
,U.S法定代理人NancyJ.訴訟代理人 陳瓊英 律師
藍孟真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521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高偉文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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