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緝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緝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緝字第134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重鋼律師
林上均律師 王耀安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孟良
法官雷淑雯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靜紅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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