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6年度亡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6年亡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亡字第57號聲請人 梁正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梁羣婷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梁羣婷(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高雄市○○區○○路○○○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經公告揭示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梁羣婷(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胞兄,失蹤人於98年2月間離家出走,失去音訊,迄今已失蹤逾7年,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梁羣婷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阿蓮分駐所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影本等件為證,復經證人即失蹤人之父親梁漢周到庭證稱:梁羣婷患有精神分裂症,曾多次離家後由家人找回,但最後一次出去就沒有回來,報案後仍未找到,亦無聯絡等語;證人即失蹤人之胞兄 梁凱峻 亦到庭證述:梁羣婷失蹤時伊外出工作,返家時父親說梁羣婷失蹤了,伊曾四處尋找,並通知母親及聲請人,母親也聯繫警察局協尋,但沒有找到,迄今梁羣婷都沒有跟家人聯絡等語明確(見本院106年10月11日訊問筆錄)。復經本院依職權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函詢失蹤人之失蹤報案紀錄及協尋結果,經該局函覆:失蹤人家屬於98年2月5日向該局湖內分局阿蓮分駐所報案協尋,迄今未尋獲等情,有該局106年9月11日高市警治字第10636212900號函暨所附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1份在卷可稽;本院另依職權查詢失蹤人之出入監資料、入出境資料、財產所得資料、勞工保險投保資料、殯葬設施使用資料、全民健康保險及就醫紀錄資料,皆無失蹤人之相關資料,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勞保與就保資料查詢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高雄市殯葬管理處106年9月18日高市殯處武字第10670805600號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6年9月18日健保高字第1066090600號函等件附卷可佐。本院綜合上開事證,堪認失蹤人至遲於98年2月5日即已失蹤,迄今已逾7年為真實,從而,本件宣告死亡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依法為公示催告,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李怡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書記官柯雅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