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272號聲請人金瑞文機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郭麗雲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所載之帳號為「000000000」,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帳號「0000000000000」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正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