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六一二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八十九年執聲字第一三九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月確定,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以法89矯字第03130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九年五月八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一五二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八年十二月七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呂仲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文松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