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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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54號聲請人 游福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4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文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亦倫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附表:
發票人付款人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 陳永和 員山鄉農會FA0000000新臺幣87,400元民國110年12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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