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選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選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選字第8號
參加人 黃惠慈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
方志偉 律師上列參加人聲請就原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與被告莊淑如間當選無效事件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參加訴訟,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伍偉華
法官張淑華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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