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85號上訴人 陳逢益
陳松林命為 鄭裕濱 張麗花 張文孝 鄭恒生 施木火 施進亮 陳育聖 被上訴人 謝金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
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8年4月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別於108年4月10日及同年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書記官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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