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交訴字第1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交訴字第17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建信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7892號、96年度偵字第721、14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詳如附件起訴書。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吳建信業於民國100年7月17日死亡,此有戶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高雄市私立新吉祥養護之家100年12月14日(100)新吉字第015號函各1紙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明峰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