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七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撤銷緩刑案件,本院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誤為「Z000000000號」,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智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美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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