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聲減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刑法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於92年8月27日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47號(偵查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286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林慶煙法官賴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廣譽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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