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聲減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選舉罷免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94年修正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投票行賄罪,減為有期徒伍月,褫奪公權壹年。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百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0月中旬至同年11月中旬犯賄賂選民罪,經本院以95年度選上訴字第8號(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選他字第263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褫奪公權2年確定。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罪,宣告刑在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下,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林慶煙法官賴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廣譽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