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1138號
上 訴 人 張麗君
即 被 告
原 告 大統名人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春美
上列當事人張麗君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
月3日本院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繳納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6第1項、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
0年8月19日裁定通知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納,此項
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1月8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
可參。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
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
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書記官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