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0年度岡補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47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冠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郭嘉樺 、 郭于甄 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郭厚生 遺產範圍內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0,474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