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0年度岡補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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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47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冠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郭嘉樺郭于甄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郭厚生 遺產範圍內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0,474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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