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5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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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53號聲請人 陳怡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57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刊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
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業據提出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影本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公示催告卷宗審核屬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本件聲請即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第8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書記官謝璧卉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5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6ND0000000-0~76ND0000000-022000002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11000003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11000004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5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140006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1353007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47008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717009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1536010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1737011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886012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63013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913014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