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28號附民原告 李宗彥 附民被告 林俊傑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交訴字第18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婉寧
法官陳嘉臨法官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茜雯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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