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84號原告 林炫
方玉玲 鄭小嵐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方世樑 陳育德 間請求確認土地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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