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2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2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124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姚元華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8794、9388號)後,就強制、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聲請進行協商程序,本院同意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並判決如下:
主文姚元華犯強制罪,處拘役叁拾日,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肆次,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姚元華與 曾芮 語曾係同事,二人相處和睦,後因 曾芮語 耳聞姚元華結婚,乃漸漸疏離與姚元華之關係,詎姚元華因此心生怨恨,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發送如附表所示之加害生命、身體、名譽之簡訊內容,至曾芮語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使曾芮語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又因曾芮語不願就附表所示之簡訊內容回撥電話予姚元華,姚元華竟於民國101年9月28日下午4時許,敲破曾芮語所駕駛自小客車車窗玻璃並使曾芮語受傷後(涉犯傷害及毀損部分,另為公訴不受理),乃基於強制之犯意,強行打開曾芮語所駕駛之自小客車車門,此時曾芮語正以其持用型號為HTC智慧型手機撥打電話報警,姚元華見狀,復以強暴之方式,強取曾芮語之手機,妨害曾芮語持用上揭手機撥打電話報警之權利。
二、證據:㈠被告姚元華於警詢、偵訊中之供述,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告訴人曾芮語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
㈢診斷證明書4紙及受傷照片4張。
㈣翻拍成相片之恐嚇簡訊57張。
㈤車輛維修單2張。
㈥現場及車損照片5張。
㈦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就強制罪部分受科刑範圍為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就恐嚇危害安全罪4次部分,各受科刑範圍為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應執行拘役10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之宣告。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刑法第304條第1項、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書記官張清秀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簡訊編號及發送時間│簡訊編號及發送內容│├──┼───────────┼──────────────┤│1│①101年9月25日下午5時│①今天晚上你又要去那裏,小心│││57分│不要讓我找到你們,不然會被│││②101年9月25日下午6時│我打死。│││47分│②好不跟你講那麼多了,我現在│││③101年9月25日下午6時│只要被我看到你跟你的男人我│││54分│一定打死你們的,我沒工作了│││④101年9月25日下午7時│。│││5分│③我看到你你一定被我打死。││││④你不要讓我火大,我會打死你││││阿媽。│├──┼───────────┼──────────────┤│2│①101年9月26日上午10時│①你有跟別的男人這樣,你老實│││12分│跟我講,不然我自己知道的話│││②101年9月26日下午6時1│,你們會死的很慘。│││3分│②我是有心要去找問題的話你們│││③101年9月26日下午6時│逃不掉的,而且你們也會很難│││24分│看的。││││③我真的不想,反正我找到你們││││的事情,你們二個都得死。│├──┼───────────┼──────────────┤│3│①101年9月27日下午1時3│①我不跟你多說什麼了,只要我│││1分│看到,我遇到,我抓到,你們│││②101年9月27日下午4時│就得死,你不用回我沒關係。│││25分│②你不要在讓我失控了,我快沒│││③101年9月27日下午4時│耐性了,不要在一次讓我做最│││32分│後的決定,要打死你們好嗎。│││④101年9月27日下午9時│③傳送槍枝圖像檔(我槍也買了│││59分│)。│││⑤101年9月27日下午10時│④你不要在維護了把人交出來給│││4分│我,我不想波及無辜,你人交│││⑥101年9月27日下午10時│出來我就放你自由,你在這樣│││6分│的話這次可能會死很多人,我│││⑦101年9月27日下午10時│都跟你說我槍都買好了,我不│││11分│想波及無辜的。│││⑧101年9月27日下午10時│⑤現在我會用短短的時間找你們│││25分│來,我找到不會都說,我會直│││⑨101年9月27日下午10時│接向你們開槍的,也沒有機會│││42分│我就是會向你們開槍的。│││⑩101年9月27日下午10時│⑥我不會去問到底是不是,這次│││58分│我是直接開槍。│││⑪101年9月27日下午11時│⑦我怕你阿嬤也會因為你而被我│││24分│的槍打死。│││⑫101年9月27日下午11時│⑧從今天起我會開始有所行動,│││26分│一個一個來受死吧哈哈哈,我│││⑬101年9月27日下午11時│給你自由了,不過不好意思我│││38分│下定決心要你旁邊的人都死,│││⑭101年9月27日下午11時│我殺死一個人,殺死你阿嬤,│││56分│殺死很多人,我都是死刑,無││││差了。││││⑨我現在就去你家找你阿嬤。││││⑩不然阿嬤也會有事。││││⑪現在死人你也都無所謂了嗎。││││⑫還是我進去找你阿嬤。││││⑬明天中午12點30分在海邊等我││││,你沒去的話我直接到你家找││││你阿嬤。││││⑭你不要讓我明天就殺人,回答││││我的問題,我明天就從你阿嬤││││先殺。│├──┼───────────┼──────────────┤│4│①101年9月28日上午0時0│①你不回覆的話,我現在就關機│││分│,明天我就做死你阿嬤,我不│││②101年9月28日上午0時3│想聽什麼了,因為你無差了。│││分│②你最好先報警先把我之抓起來│││③101年9月28日上午0時│,不然真的會很多人。│││19分│③…我會先殺死你阿嬤。│││④101年9月28日上午2時│④你等這幫你阿嬤收死體。│││22分│⑤…,要不然我遇到你們,我不│││⑤101年9月28日上午6時│會說什麼我就直接打。│││52分│⑥你就不要被我逮到,是你逼我│││⑥101年9月28日上午6時│的,今天看你車子在外面跑,│││54分│我會把他砸了。│││⑦101年9月28日上午6時│⑦因為你不想跟我說,那就不用│││56分│說了,我直接用暴力處理。│││⑧101年9月28日上午8時│⑧我在給你一次機會打電話給我│││47分│,不然我把你毀掉,你的名聲│││⑨101年9月28日上午8時│。│││47分│⑨今天你不在我會去你阿嬤,殺│││⑩101年9月28日中午12時│了他。│││17分│⑩傳送圖片檔(我在你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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