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5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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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7554號債權人 翁漢祥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竹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竹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究為「竹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或「竹全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並提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書記官宋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