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七五號
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甲○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李行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鄔維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