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89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89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8976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債務人 楊世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參仟柒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世耀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0萬元整,借款期限7年,自100年1月27日起至107年1月27日止,分84期,每期一個月,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本行公告指標利率加1.85%計算,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標利率(月調)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目前為年息3.22%,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交予聲請人收執。詎自102年12月27日即未依約清償本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債務。
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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