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1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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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31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王詩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伍仟陸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詩晴於民國102年11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280,000元,約定自102年11月22日起至103年11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3年10月29日止累計96,400元正未給付,其中94,836元為本金、1,249元為利息、31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王詩晴於102年01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102年01月22日起至民國104年01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3年10月29日止累計69,224元正未給付,其中67,989元為本金、654元為利息、58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書記官林依潔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31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詩晴│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99%│││94836││0月30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王詩晴│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37%│││67989││0月30日││計算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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