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10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1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101號聲請人 陳炳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下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6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清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佳慧┌──────────────────────────────┐│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10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1│國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股票│1│900│├──┼──────────┼───────┼──┼──┼──┤│02│國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83-NX-A00392-0│股票│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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