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771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杜惠平 被告 李黎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8日以103年度補字第87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03年6月5日送達訴訟代理人之住所,由有辨別事理能力之之受僱人簽收,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即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