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致死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58號原告 蔡麗美 訴訟代理人 曾淑英 律師被告 莊凡 和
李文強 吳權原 王振翔 周逸麟 張鈞展 上列被告等因102年度訴字第665號傷害致人於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紹紘
法官黃傅偉法官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