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0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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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035號原告 許賢棋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君詠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萬8992元,應繳裁判費1萬44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3964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游悅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書記官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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