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753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53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75372號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貳仟壹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柒仟捌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每月按新台幣陸佰元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書記官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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