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訴字第28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經濟部工業局中壢工業區服務中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5年度勞訴字第28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4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4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就訴訟標的金額核定部分得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書記官劉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