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323號上訴人即被告(反訴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王兆飛
法官熊祥雲法官陳筱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書記官陳今巾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