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三三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乙○○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前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四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姚貴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明祖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