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84號債權人花蓮縣鳳榮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徐芳鑑 債務人 邱邦融 債務人曾 玫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陸拾 陸萬參仟柒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陳定緯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58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邱邦融、曾│自民國108年│至民國108年│按年息2.9447%│││597,375│玫娟│03月07日起│09月06日止│計收利息│││元││││││││├──────┼──────┼───────┤││││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2124%│││││09月07日起││計收利息││││││││├──┼────┼─────┼──────┼──────┼───────┤│002│新臺幣│邱邦融、曾│自民國108年│至民國108年│按年息2.9447%│││66,375元│玫娟│03月07日起│09月06日止│計收利息│││││││││││├──────┼──────┼───────┤││││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2124%│││││09月07日起││計收利息││││││││└──┴────┴─────┴──────┴──────┴───────┘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邱邦融、曾│自民國108年│至民國108年│按年息2.9447%│││597,375│玫娟│04月07日起│10月06日│計收利息│││元│├──────┼──────┼───────┤││││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2124%│││││10月07日起││計收利息│├──┼────┼─────┼──────┼──────┼───────┤│002│新臺幣│邱邦融、曾│自民國108年│至民國108年│按年息2.9447%│││66,375元│玫娟│04月07日│10月06日│計收利息││││├──────┼──────┼───────┤││││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2124%│││││10月07日││計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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