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226號聲請人即聲明人許楊呅
黃 楊愛珠 楊愛妃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楊怗 (亡)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楊怗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明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經全體聲請人簽名及蓋章之繼承權拋棄書,且該繼承權拋棄書所蓋印文皆須與所提出之印鑑證明相符。
二、提出被繼承人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詳載其配偶(含前配
偶)、第一順位(即被繼承人含養子女之子輩、孫輩)、第二順位(即被繼承人之父、母)、第三順位(即被繼承人之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之兄弟姐妹)法定繼承人之姓名,並提出該配偶、第一順位、第二順位、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如有法定繼承人於本件繼承開始前死亡者,並應提出該法定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