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18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18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185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徐 嘉進 債務人 鄭仿 借債務人 徐挺榮徐鴻智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徐挺榮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徐鴻智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 徐嘉進 、鄭仿借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仟捌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徐嘉進前就讀樹人家商邀同債務人鄭仿借及案外人徐鴻智(已辭世)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5,792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查案外人徐鴻智已於民國102年12月02日辭世,債務人徐挺榮為其法定繼承人,則債務人徐挺榮未於法定期聲請拋棄繼承,故債務人依民法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三)詎債務人徐嘉進自民國106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8,812元未還,經債權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鄭仿借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另債務人徐挺榮既為被繼承人徐鴻智之法定繼承人,自應依法繼承被繼承人徐鴻智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徐嘉進、鄭仿借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2185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徐挺榮、徐│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8812元│嘉進、鄭仿│7月01日起│2月05日止│一五││││借├──────┼──────┼───────┤││││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2月06日起││一五│└──┴───┴─────┴──────┴──────┴───────┘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徐挺榮、徐│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812元│嘉進、鄭仿│8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借│││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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