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9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9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醫療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915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世仁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
9年度偵字第5772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適用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意旨略以:被告林世仁為址設苗栗縣苗栗市○○路○○號大千綜合醫院(下稱大千醫院)患者,明知被害人 賴淑燕 為大千醫院護理師,為醫療法第10條第1項所規定依法執行醫療業務之醫事人員,竟基於恐嚇及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之犯意,於民國109年8月7日7時30分許,在大千醫院洗腎室,拿出指甲銼刀,對執行職務中之被害人恫稱:「殺死你,頂多關幾年就出來」等語,以此脅迫方式妨害醫療業務之執行。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嫌、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嫌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本案犯行,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4840號提起公訴,本院於109年12月9日以109年度苗簡字第11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網路查詢之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為憑,則檢察官就被告同一犯罪事實另以109年度偵字第577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
109年12月14日繫屬本院(即本院109年度苗簡字第1267號案件),有本院收文章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在卷可按,則檢察官就被告同一犯罪事實在本院另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係就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向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郁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均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信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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