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聲再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3號聲請人即被告 簡吉忠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民國
102年2月23日第一審確定判決(101年度訴字第13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簡吉忠(下稱聲請人)對於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39號判決所檢驗之尿液有所存疑其來源及出處。又檢方的偵辦程序不符公平正義,未依當事人進行主義,亦即未收到起訴書、也未即合法傳喚,即逕付法院審理,程序上有嚴重瑕疵,該尿液已失其正當性及合法性,應予勘驗是否為被告所有,釐清責任歸屬等語。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再審應以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為刑事訴訟法第429條所明定,此項聲請再審程序之欠缺,非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雖提出聲請重審狀,然並未附具原判決即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39號確定判決之繕本,此觀聲請人102年12月18日聲請重審狀即明。是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於法未合,且此項聲請再審程序之欠缺屬不可補正,揆諸首開說明,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聲請。又聲請人主張之再審事由,僅就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所憑之證物即送驗尿液是否為被告所有有所爭執,惟上開尿液既未經證明為偽造或變造,且屬原確定判決前已經存在之證據,自不符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1款所定原判決所憑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及同條項第6款所定發現確實之新證據之規定;其餘所述刑事程序瑕疵,亦與同條項其他各款之再審事由未合,均不足以動搖原確定之判決,自難認為有再審之理由,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凃裕斗法官陳斐琪法官蔡志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