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28號原告 翟莉蓮 被告 翟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新台幣(下同)57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6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書記官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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