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444號聲請人 曾志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石宗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票號NO:087895號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台端聲請狀載為自各如附表所示到期日起算,聲請狀無附表,不得早於發票日及提示日)。
二、請釋明相對人正確之姓名(所附本票發票人簽名記載為黃石宗、印章記載為 黃石崇 、何者正確)。
三、相對人黃石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