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附民字第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字第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449號
第450號第451號第452號第453號第456號原告 山崎順一
陳淑蓉 甘乃月 吳秀貞 徐安 謝誼臻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鄧伯年 被告 陳家勝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審簡字第41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
法官廖棣儀法官莊書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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