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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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65號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王耀隆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 王明亮 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豐原簡易庭民國108年12月26日108年度豐簡字第619號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查附帶上訴人附帶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關於附帶上訴人敗訴部分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駁回附帶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惟附帶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並非原告,無從駁回附帶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故附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有誤,然據其附帶上訴狀理由所載,附帶上訴人係對於原審判決其敗訴之工作損失及看護費用部分不服而提起附帶上訴,此部分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33萬7,650元(即工作損失26萬5,650元+看護費用7萬2,000元),是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3萬7,6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悌愷
法官劉奐忱法官廖欣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書記官顏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