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306號聲請人秀傳醫療財團法人彰濱秀傳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黃明和 聲請人 林坤沂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狀將黃明和列為秀傳醫療財團法人彰濱秀傳紀念醫院之法定代理人,卻由 葉永祥 蓋章,究竟貴院之法定代理人在本事件中欲列黃明和抑或葉永祥?應表明一致。
二、聲請狀將林坤沂列為聲請人,卻未簽名或蓋章,應補正之(第二審裁判費單據上繳款人係列秀傳醫療財團法人彰濱秀傳紀念醫院「等人」,故本件應由秀傳醫療財團法人彰濱秀傳紀念醫院與林坤沂共同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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