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187號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8,5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4年11月30日起至124年11月3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丙○○、甲○○於①94年12月30日②94年12月30
日③94年12月30日共同向聲請人借用①800,000元②2,000,000元③4,0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01年12月30日②114年12月30日③114年12月30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 吳寶貴 均自99年1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350,466元②1,679,566元③3,337,099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吳寶貴已於98年7月8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信託登記予相對人乙○○,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個人消費金融授信契約書影本3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交易明細、公司變更登記表等為證。
㈢聲請人原名「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更名為「京城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95年3月24日經授商字第09501052420號函附卷可稽。
四、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18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台南縣○○○鄉○○○段│255-7│建│90.10│全部│└──┴───┴────┴───┴───┴─┴────┴──┘┌──────────────────────────────────────────────┐│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18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一│二│三│四│騎│合│面│主要│陽│雨│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層│層│層│樓│計│位│材料│台│遮│位│圍│├──┼─┼──────┼────┼────┼─┼─┼─┼─┼─┼─┼─┼──┼─┼─┼─┼─┤│001│64│台南縣歸仁鄉│台南縣歸│4層樓房│37│49│48│46│16│19│平│鋼筋│29│12│平│全│││7│南保村民權北│仁鄉文化│鋼筋混凝│.6│.3│.2│.1│.1│7.│方│混凝│.5│.7│方│││││路181號│段255-7│土造│5│8│1│4│0│48│公│土造│1│7│公││││││地號││││││││尺││││尺│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