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172號上訴人 曾鴻益
曾梓健 陳韋碩 被上訴人 蔡志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0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書記官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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