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4號聲請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 上列聲請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因與相對人 謝聰明 (即 謝聰裕 之繼承人)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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